经纪小知识

2007-2-15 9:40:41   Count:
1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 何谓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3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有关事项: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文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

3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批准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4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文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5 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与房地产转移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6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的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而使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部分房屋拆除时,房地产权利人均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办理。


7 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有:(1)以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和证明文件;(2)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作为抵押物的,除应提交前款所列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8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原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也不复存在;

  (3) 他项权利终止,抵押权是因主债权的消灭,如债的履行以及房屋灭失或抵押权的行使而使抵押权归于消灭。典权是因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或转典为卖、以及房屋灭失而使典权归于消灭。房地产权利丧失时,原权利人应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文件。无权利承受人或不能确定承受人的,由登记机关代为注销登记。


9 房屋租金的定义和分类:是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内房屋的使用权而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补偿。

房屋租金可分为成本租金、商品租金、市场租金。成本租金是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融资利息和税金五项组成的;商品租金是有成本租金加上保险费、地租和利润等八项因素构成的;市场租金是在商品租金的基础上,根据供求关系而形成的。

10 什么是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1房屋租赁政策包含哪几方面内容:房屋租赁政策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有:(1).公有房屋租赁,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承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房证明和身份证明(法人单位介绍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承租人必须持有身份证明。

(2).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3).共有房屋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4).租赁期限内,房屋所有权认转让房屋所有权,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12 房屋租赁条件是什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章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13 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确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情况;(3)租赁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及交付方式;(6)房屋修缮责任;(7)转租的约定;(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9)违约责任;(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14 租赁期限有多久: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15 房地产租赁纠纷的主要类型:房地产租赁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租赁方面的纠纷亦随之增多。房地产租赁纠纷五花八门,有些还相当棘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3)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16 房产买卖有几种无效合同?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若干人共有的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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